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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各公积金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停止向公积金(人组)贷款申请人开立担保费。签定保证担保合约等申请恒定。借款人于2014年10月9日及以后缴纳担保费的,可申请人全额付款。
用于公积金(人组)贷款出售禁售商品住房或定向移往经济适用房的,仍按现行政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担保费全额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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